(2017)浙07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林娟、傅火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娟,傅火姣,贡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娟,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傅火姣,女,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贡金锁,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林娟与被执行人傅火姣、贡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1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傅火姣、贡金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