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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拥军,滑县中州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韩某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不准许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2、如判决离婚,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彩礼11.7万元;3、被上诉人个人财产均已带走,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夫妻二人并没有矛盾,婚姻基础牢固,感情尚未破裂,长期分居是上诉人长期在外打工,并非双方感情问题;2.婚前给被上诉人梁某11.7万元的彩礼,给上诉人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且被上诉人回娘家时已将其个人物品全部拿走。被上诉人梁某辩称,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后双方均不再联系,且前后进行了三次离婚诉讼。我的财产至今还在上诉人韩某家中,除见面礼1.1万元外给付的彩礼款仅有3万元,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上诉人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与韩某离婚;2、返还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年××月××韩某与梁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梁某系再婚,与韩某结婚前生有一子,婚后一起到韩某家生活。同年2月25日,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同年7月8日,梁某起诉与韩某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八民初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2014年4月16日,梁某再次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滑八民初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梁某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彩电一台、联想电脑一台、衣柜一个、三轮电动车一辆、被子八条、鞋子两双、玻璃杯、玻璃水壶一套、衣服三件及床单两条,上述物品现在韩某家中。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与韩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有余,期间梁某曾两次起诉离婚,为挽救这段婚姻均未准许离婚,事至今日仍然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的个人财产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梁某与韩某离婚;二、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梁某个人财产海尔彩电一台、联想电脑一台、衣柜一个、三轮电动车一辆、被子八条、鞋子两双、玻璃杯、玻璃水壶一套、衣服三件及床单两条;三、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梁某认可婚前收取上诉人韩某彩礼款3万元、见面礼1.1万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双方自愿,上诉人韩某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但被上诉人梁某三次起诉,坚持与上诉人离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便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已全部取走,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也未举出相关证据,上诉人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返还彩礼11.7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梁某认可收取彩礼款3万元、见面礼1.1万元,该4.1万元均属于彩礼性质的款项,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给上诉人造成了生活困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应酌情返还彩礼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返还3万元较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韩某彩礼款3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负担200元,梁某负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