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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恢4号申请人张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四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505执恢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崔家祥审判员 孙胜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