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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兴文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保同河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文,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保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07号原告:王兴文,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保同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银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好收,村支部副书记。原告王兴文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保同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同河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兴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同河村委会依法给予王兴文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审批手续;2.保同河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由于修公路,保同河村委会决定征用王兴文坐落于××村北的宅基地。当时保同河村委会讲好,要给王兴文补偿一块宅基地。2015年7月,保同河村委会决定给王兴文补偿一块宅基地,位置在保同河村委会北,东西17米、南北33米左右,王兴文随后开始打桩,村民刘文艺阻拦,说这是其宅基地。王兴文就找保同河村委会解决。但保同河村委会最终给王兴文12米宽,外加7000元做补偿致使王兴文桩子打下,但没盖成房。王兴文找保同河村委会商量,一直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王兴文要求保同河村委会给予其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审批手续须经上述程序。王兴文所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文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退还原告王兴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