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荣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伟,荣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71号原告:刘晓伟,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安丘市。被告:荣翠勇,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伟诉被告荣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刘晓伟负担。审判员 张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