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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荣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伟,荣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71号原告:刘晓伟,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安丘市。被告:荣翠勇,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伟诉被告荣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刘晓伟负担。审判员  张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