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座1梯16层,组织机构代码15750138-0。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淑萍路30号1号楼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0974-3。法定代表人:陈进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闽J×××××丰田牌小型轿车属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福鼎市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