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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池州市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池州市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花亭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胡以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基满,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华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兆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庆华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安庆华升公司与池州兆利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池州兆利公司自行将塑钢窗安装工程外包给第三方施工,对室内卫生间进行改造,且书面承诺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渗漏,由其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原判无视上述承诺,采信鉴定意见并确定安庆华升公司承担案涉房屋的维修责任,显属错误。(二)原判虽认定池州兆利公司将塑钢窗工程外包并自行改造卫生间,但却未认定其因此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池州兆利公司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导致房屋的负载加重系房屋漏水的成因。原判却判令安庆华升公司承担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三)原判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且对双方均有异议的鉴定意见未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安徽省建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池州兆利公司综合楼(A)座的墙体裂缝及渗水普查及成因分析进行鉴定。该中心的函复明确安庆华升公司墙体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墙体裂缝主要原因,池州兆利公司外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和安庆华升公司墙体砌筑施工质量缺陷均是造成外墙渗水的主要原因。池州兆利公司虽有书面承诺,但并非表明其自愿为安庆华升公司施工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原审依据鉴定意见判令安庆华升公司应对其施工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应承担该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安庆华升公司虽认为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系池州兆利公司对外分包工程并改变房屋用途所致,但未提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本案鉴定人重新勘察了现场,并对之前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了涉案工程墙体裂缝及渗水原因,原判以此作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程序亦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章勇审 判 员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