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福江、王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江,王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江,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文生,男,1982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福江与被执行人王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文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生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