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维元与被执行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元,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元,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会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维元与被执行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对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