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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王聚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王聚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7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员工。被告:王聚祥,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王聚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0元,全部由被告王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