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7597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597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超华世纪广场商用房2座156室,组织机构代码78766584-9。法定代表人:桂方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公司员工。被告:陈婷,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