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执9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延平、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延平,王晓伟,邵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9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纪延平,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邵延立,女,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延平与被执行人王晓伟、邵延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延立(房屋所有权人杨纪伟)位于邢台市永辉巴黎小区12号楼13层1单元1303房产一套,现正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2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