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4868胡殿满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殿满,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868号申请执行人胡殿满,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胡殿满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