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立彪申请执行代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彪,代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彪,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代学林,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立彪依据(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彭水支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台车牌号为渝xx**的机动车(已于2015年7月14日被另案保全),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应依法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7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