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5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