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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守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90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守明,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守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吴翠,被告人黄守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守明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光山县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孙铁铺镇郑棚村村部路口处摔倒,无号牌摩托车滑行过程中撞上冯某停在前方的三轮电动车尾部,致两车受损,黄守明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黄守明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0.54mg/100ml。另查明:经光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守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守明治疗结束后主动到光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黄守明、冯某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省光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冯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经庭审质���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守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黄守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黄守明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黄守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黄守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