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良明与赵些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明,赵些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165号原告:周良明,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赵些飞,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明诉被告赵些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