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威董金山等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屈卫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远成,董金山,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68号案外人:付威,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董远成,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董金山,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法定代表人:屈卫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屈卫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本院在办理董远成、董金山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建筑公司)、屈卫华股权转让一案中,对星辰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夷陵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468911元予以司法强制划拨,案外人付威对该划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付威述称,2015年12月,星辰建筑公司与远安县档案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远安县综合档案馆工程项目,付威为实际施工人。2017年1月,因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远安县档案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现金1500000元打入星辰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夷陵支行账户,因包含该笔款项的6468911元被本院划拨,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解除对该6468911元中150万元的冻结;2、将扣划回款项中150万元返还付威。付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远安县档案局将远安县综合档案馆工程项目发包给宜昌星辰公司承建,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2、远安档案馆证明。证明付威为实际投资施工人。3、收据和汇款单。证明远安县档案局于2017年1月16日汇入星辰公司账户150万余元。4、星辰公司2017年1月建设银行夷陵支行账户流水明细。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董远成、董金山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建筑公司)、屈卫华股权转让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对星辰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夷陵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468911元予以划拨至本院账户。2017年1月17日,远安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1500000元(本案争议款项),1月16日-23日该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到1月23日第一笔交易,星辰公司转出2550000元,后该账户余额为887.66元,同日,转账手续费0.8元,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公司汇入130625元,松滋市住建局汇入3000000元(本案争议款项),襄阳市四十二中汇入381500元,宜昌夷陵九四小学汇入125900元,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公司汇入2100000元,松滋市国库收付中心汇入1730000元,星辰公司转出1000000元,转账手续费0.8元,本院司法划拨6468911元,账户余额0.06元。另查明,2015年12月,星辰建筑公司与远安县档案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远安县综合档案馆工程项目,付威为实际施工人。2017年1月,因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远安县档案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现金1500000元打入星辰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夷陵支行账户,因包含该笔款项的6468911元被本院划拨,故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付威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远安县档案局于2017年1月17日汇入的1500000元,在本院划拨前已经被星辰公司转走,本院划拨的6468911元中并不包含远安县档案局汇入的1500000元。对案外人付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付威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卫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