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虎军彭二芳与吴静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二芳,安虎军,吴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41号申请人:彭二芳,女,土家族,1981年10月2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安虎军,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吴静平,女,苗族,1983年8月28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彭二芳与被申请人安虎军、吴静平诉讼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二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虎军、吴静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工资账户存款484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484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彭二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安虎军、吴静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工资账户存款484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2940元,由彭二芳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