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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罗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826号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罗有志:庞传岗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罗有志赔偿庞传岗114447.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6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联系人:张婷婷联系电话:0551-6535****本院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