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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明山、李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山,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薛明山,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岩,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岩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岩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岩所有的房产,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