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沈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沈某某。陈某某与魏某、沈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某、沈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某某10000元,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