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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与朱金玲陈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朱某某,陈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95号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新园办公室C座3楼315,组织机构代码68201658-6.法定代表人王泽恩。委托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1698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候  媛  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金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