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幸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君,李幸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幸子,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颖,浙江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君因与被上诉人李幸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上诉人李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审 判 员 赵 一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