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雷光明与随县万和镇青苔加油站、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明,随县万和镇青苔加油站,宋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682号原告:雷光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枣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峰(代理权限:代为调解、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枣阳市鹿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加油站,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街。法定代表人:高玉芳,负责人。被告:宋安,男,汉族,住随县,系该加油站承包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明与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加油站、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光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雷光明负担。审判员  樊友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