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春安与王树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安,王树云,周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83号申请人:杨春安,男,1953年8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王树云,女,1967年4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素芬,女,1937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春安、王树云、周素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春安、王树云、周素芬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春安、周素芬与王树云互相谅解,王树云不再追究周素芬任何法律责任;二、杨春安代表母亲周素芬一次性支付王树云各项费用两千元整(包括:王树云手机损毁费用、之前住院费用);三、王树云自此不再向周素芬屋东山的空宅基地上扔任何垃圾;四、周素芬自此不再其屋东山堆放柴垛;五、周素芬自此不要因之前事再找王树云的事,否则后果自负;六、王树云自此不要因之前事再找周素芬的事,否则后果自负;七、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