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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花蕊与张小卡、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花蕊,张小卡,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188号原告:高花蕊,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张小卡,男,汉族,成年,住新安县。被告:介娜娜,女,汉族,成年,住新安县。原告高花蕊诉被告张小卡、介娜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花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花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花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高花蕊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梁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