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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伐林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监11号陈某某:你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数量巨大的林木的行为确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关于你所提原判将其因自用砍伐自留山瓦厂坡薪炭林认定为滥伐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从滥伐数量中扣除。应当重新调查案外人陈某甲砍伐林木的数量,从本案滥伐林木方量中如实核销的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农村居民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都应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你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瓦厂坡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原判根据你的供述和证人罗某某的证言、你对陈某甲送给他的树木砍伐现场的指认、伐桩检测记录等证据,确认陈某甲送给你的林木数量并予以扣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请求重新鉴定陈某甲送给其林木数量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称其在采伐之前已向夏溪乡政府、新市林业站递交了《林业采伐申请表》,夏溪乡政府、新市林业站也在《林业采伐申请表》上签字,仅是因林业站搬迁而没有领到采伐许可证,因此不能认定其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证人石某、罗某甲、文某某的证言,你虽然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林业采伐申请表》,但你在并未实际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确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关于你所提本案证据间存在逻辑矛盾且不能排除他合理怀疑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抄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