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缘秀与湖北卫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缘秀,湖北卫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262号原告:王缘秀,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湖北卫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1栋16层4-1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缘秀与被告湖北卫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缘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缘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缘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王缘秀承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