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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水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水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93号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3号楼2701复式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71900448G。法定代表人:邱文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徐仲财,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水惠,男,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