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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马腾飞、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马腾飞,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东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179R。负责人:蔡海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魁,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志伟,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单位职工。被告:马腾飞,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2574-2,住柘城县惠济乡政府院内。被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0036-0,住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1078号。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马腾飞、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