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世军、陈俊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世军,陈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795号申请执行人龚世军,男。被执行人陈俊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俊刚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俊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俊刚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