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50号罪犯朱敏,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90922.1元。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和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10日和2016年5月17日分别被评为2014年和2015年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