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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四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四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四龙,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捕前住。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志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四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刘雨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四龙及辩护人孙志华,被害人左某之女左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于四龙无证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涿州市桃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街南口时,与行人左某相撞,后车辆失控与路南侧堆积物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行人左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于四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于四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四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于四龙醉酒后无证驾驶冀F×××××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沿涿州市桃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街南口时,与行人左某相撞,后车辆失控与路南侧堆积物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行人左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于四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81毫克/100毫升。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于四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于四龙的供述:2016年11月28日4时30分许,其驾驶姚朋的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F×××××)沿桃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街南口时,看到前方一名行人在路北侧由西向东走,其向左打方向但未能躲过去,撞到行人后车辆��控驶入路南侧堆放的一堆管子上。其下车拦住一名路人请求帮忙报警和打急救电话。路人报完警,其在副驾驶座下找到了自己的手机,遂打电话给姚朋,将自己驾车撞到人的事告诉了姚朋。不久120急救车、姚朋以及交警先后赶到现场。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向其问话,其已经懵了,忘记说了什么,之后交警将姚朋带到车上,其回了铝厂家属院的住处。约二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其住处将其带走调查。事故发生时,其车速约为70公里/小时。姚朋赶到现场后,其对姚朋说自己没有驾驶证,会不会被判死刑,没有说其他的话。其是2016年11月27日晚与姚朋一起吃饭时喝的酒。吃完饭姚朋开着这辆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带着其回到铝厂家属院,姚朋让其打电话问王园园是否已经回家,结果王园园还在热点KTV唱歌。姚朋上楼去拿东西,车没有熄火,其就开车去热点KTV接王园园。其将王园���送回长岭后准备返回铝厂家属院,行至桃园路金街南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没有驾驶证。2、姚朋的证言:其名下有一辆灰色东南菱悦V3轿车,车牌号冀F×××××。2016年11月28日4时30分许,其接到于四龙的电话,说开车在金街南口撞了人。其让于四龙赶紧打120并报警,之后步行赶到事故现场。于四龙说他没有驾驶证,怕被判死刑,让其帮帮他。其猜测于四龙是让其顶替作为肇事司机。这时120急救车到了,其与于四龙正帮着医生把伤者往急救车上抬,事故科的警察也到了。警察问谁是肇事司机,其头脑发热就对警察说自己是司机,警察将其带上警车后开始勘查现场。其在车上听到120的医生对警察说伤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感觉压力很大,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就对警察说了实情并带警察去了于四龙在铝厂家属院的住处。警察将于四龙带走了。于四龙并没有说让其顶替,是其不理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其是2016年11月27日晚和于四龙一起吃饭时喝的酒,吃完饭,其开着这辆东南轿车带着于四龙回了铝厂家属院,当时其开车不方便打电话,就让于四龙给妻子王园园打电话,问王园园什么时候回家,王园园说还在唱歌,其让王园园自己打车回家,于四龙说去接王园园,其就就上楼了,于四龙就开车走了。3、左建军的证言:2016年11月28日早晨,其父亲左某从家中出来沿桃园路遛弯晨练,4时30分许在桃园路金街南口发生了交通事故。4、王园园的证言:2016年11月27日晚,其与马丽娟去热点KTV唱歌,11月28日凌晨3点多,于四龙开着姚朋的车过来接上其与马丽娟,先将马丽娟送回东大街的住处,又将其送回长岭村后离开。其不知道于四龙是否有驾驶证。当时其与马丽娟坐在车的后座上,其没有闻到于四龙身���有酒味。5、马丽娟的证言的内容与王园园的证言基本一致,不再赘述。6、党春来的证言:2016年11月28日4时30分许,其骑着摩托车回家,其沿桃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街南口时,看到一辆深颜色轿车骑在路南侧暖气管道上,路北侧躺着一个人,其减速想看看什么情况。这时轿车上下来一个人将其拦住,让其帮忙报警并打120。其意识到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并报了警,之后就离开了事故现场。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8、道路条件鉴定表:事故地点位于涿州市桃园路金街南口,城区道路,平直无障碍。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冀F×××××灰色小型轿车技术性能良好。10、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现场无���车痕迹,根据当事司机口述,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0公里/小时。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冀F×××××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下沿损坏,前车牌变形,前机盖中间凹陷,有漆片脱落,前挡风玻璃损坏,并有毛发及血迹附着。12、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涿公交认字(2016)第2016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四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13、冀F×××××东南牌小型轿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14、被告人于四龙常住人口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号码(于四龙)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5、左某常住人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王字街居民委员会家庭情况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卡证实被害人左某的身份及亲属状况。16、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于四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81毫克/100毫升。17、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涿)鉴(法医)字(2016)0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左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18、送达回执。19、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20、情况说明证实未查询到于四龙有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四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四龙虽在事故发生后请求路人报警,但在交警赶到现场后并未及时表明其肇事者的身份,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立,不予采信,其他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四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四龙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代理审判员  裴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