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玉传申请执行蒋志兰、朱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传,蒋志兰,朱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邹玉传,男,1974年8月26日生。被申请人蒋志兰,女,1970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朱学东,男,1973年3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541号邹玉传与蒋志兰、朱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1750.00元,申请执行费1126.00元,合计8287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