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永花: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花,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492号原告:杨永花,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谭溪镇小陂流村*组。被告:符锦,男,199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松柏镇湖坪村*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小溪桥。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永花与被告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因杨永花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杨永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永花撤回对被告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完全自愿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杨永花承担。审判员 李本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朝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