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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磊磊与孙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孙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776号原告:王磊磊,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孙军军,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磊与被告孙军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