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其兵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兵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5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其兵,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辩护人金汉操,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其兵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其兵及辩护人金汉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宋其兵为非法牟利,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其兵多次在义乌市稠州北路475号向钟某(已判刑)等人收购美元,并将所收购美元卖于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每一万美元可以得人民币10至20元的好处。经查,被告人宋其兵与钟某非法交易金额达58万余美元,与王某的非法交易金额达28万余美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其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钟某、王某的供述,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宋其兵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其兵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其兵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其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金汉操提出应以收购美元数额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宋其兵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78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宋其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宋其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