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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唐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苗族,专科文化,原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住利川市。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春海,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杰犯受贿罪一案,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来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杰及其辩护人林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杰在担任利川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1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春节期间,利川市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畔民居”项目联系人牟方植为感谢唐杰在工作上没有为难他、执行对其有利的政策,给唐杰送人民币4万元,唐杰将该4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2011年秋,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腾为了请唐杰帮忙将李乾坤名下的国有土地过户到恩施州富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唐杰办公室给其送人民币2万元。唐杰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12年底,黄某为了感谢唐杰帮忙办理上述事项,以拜年名义在唐杰车上,给其送人民币4000元,唐杰将该4000元用于日常开支。3、2012年国庆后的一天,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明某2在“周家寨餐馆”自己车上给唐杰送人民币1万元。并请唐杰关照其开发的“悦峰家庭”房地产项目,唐杰将该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4、2011年底,利川市力拓置业公司经理郭某以拜年名义在自己车上给唐杰送人民币2万元,并请唐杰多关照其开发的南滨花园项目。2012年底,郭某以同样方式给唐杰送人民币1万元,请其加速推进南滨花园房地产项目征地工作,唐杰将上述3万元用于日常开支。5、2012年底的一天,利川市广信评估公司法人李小龙,以拜年名义在唐杰办公室给其送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唐杰将该卡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6、2012年底,利川市佳兴房地产公司经理谭力,以拜年名义在唐杰家里给其送人民币2000元,希望获得唐杰的关照。唐杰将该2000元用于日常开支。7、2015年11月,湖北科友房地产公司“林海云天”房地产项目联系人李某,以看望唐杰为由,在恩施州中心医院唐杰的病房给其送人民币3000元,唐杰将该3000元用于日常开支。8、2012年底的一天,湖北华昇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主任曾耀莲,以拜年名义在唐杰办公室给其送人民币1200元。唐杰将该1200元用于日常开支。另查明,2016年5月,恩施州纪委将唐杰违纪问题交由来凤县纪监察局进行立案审查,同年6月6日,来凤县纪委监察局通知唐杰到恩施州纪委警示教育基地谈话,并对其采取“两规”调查措施。在“双规”期间,被告人唐杰除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黄某向其行贿的2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恩施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唐杰交代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函、到案情况说明、案件相关房地产开发资料、被告人唐杰户籍资料等,证人黄某、明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唐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杰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杰自首的量刑情节已经公诉机关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杰受贿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案发后自首,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唐杰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审判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万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世贵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