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单中群与张文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中群,张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单中群,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文香,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中群与被执行人张文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本院逐月扣划被执行人张文香的养老保险金2300元,用于履行本案争议款。现被执行人张文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单中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