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现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现伟,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5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现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现伟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交叉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新郑市公安局交警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刘现伟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30mg/100ml。本院另查,被告人刘现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郑州市公安局���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社区调查评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现伟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现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的情节,综合全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现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