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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凤与被告张占恩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凤,张占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01号原告张美凤,女,汉族,195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占恩,男,汉族,64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张美凤与被告张占恩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美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美凤负担。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