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吐尔逊·买提斯迪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吐尔逊·买提斯迪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6刑更267号罪犯吐尔逊·买提斯迪克,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于新疆泽普县,维吾尔族,文盲,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呼刑初字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吐尔逊·买提斯迪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昌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2014年12月16日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吐尔逊·买提斯迪克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吐尔逊·买提斯迪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撤回对罪犯吐尔逊·买提斯迪克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