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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甄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甄明山,张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政府北侧。负责人:薛磊,行长。被执行人:甄明山,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有余,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庄墓镇刘浅村庙前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5606183410。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