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甄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甄明山,张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政府北侧。负责人:薛磊,行长。被执行人:甄明山,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有余,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庄墓镇刘浅村庙前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5606183410。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甄明山、张有余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