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少华、黑龙江省鼎阳日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少华,黑龙江省鼎阳日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法定代表人邱少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少华,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阳日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少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少华、黑龙江省鼎阳日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120元、执行费32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