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祥彦申请强制执行合肥东顶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彦,合肥东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彦。委托代理人陈书伟。委托代理人麦树明。被执行人合肥东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白马服装城三期5-311,组织机构代码05017154-5。法定代表人陈义星。上列申请执行人张祥彦申请强制执行合肥东顶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