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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作斌与被执行人秦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斌,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张作斌,男,1980年9月2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秦亮,男,1970年1月15日生,现住鸡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斌与被执行人秦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秦亮应支付张作斌欠款36920元,案件受理费723元,合计37643元,并承担执行费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张作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