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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百谦与翁牛特旗林业局、翁牛特旗林业局阿什罕林业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翁牛特旗林业局,翁牛特旗林业局阿什罕林业站,金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61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翁牛特旗法律援助志愿者中心志愿者。被告:翁牛特旗林业局,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农牧林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某,系局长。被告:翁牛特旗林业局阿什罕林业站,住所地: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法定代表人:金某。被告:金某,男,蒙古族。原告杨某诉被告翁牛特旗林业局、翁牛特旗林业局阿什罕林业站、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牛特旗林业局、翁牛特旗林业局阿什罕林业站、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