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1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1630张磊与钱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钱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630号之二原告:张磊,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被告:钱红喜,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钱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王宝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蝶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