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彬与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彬,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马彬,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马彬与张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彬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1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